山东省济宁市中级**对19名被告人作出终审判决,以犯生产、销售假药罪判处逯欢**十三年,并处罚金300万元;以生产假药罪判处邓贺武**十一年,并处罚金50万元;以销售假药罪判处马嘉艺**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60万元。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六年不等的**,并处罚金2万元至30万元不等。